一、防爆电气设备选型
1、根据区域类别选择防爆电气设备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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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C6007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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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法NEC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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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5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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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3836.15-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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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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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和电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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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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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p,e,i,q,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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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爆型,能承受2个故
障的本安型,通风型 |
d,p,e,(慎用)
i,q,o,m |
d,p,e(仅限于接线盒、箱,
单插脚荧光灯等) i,q,o,m |
2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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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区用设备
(2)“n”型 (3)正常工作中不产生火花设备 |
(1)1区用设备
(2)“n”型 (3)正常工作中不产生火花设备 |
(1)区用设备
(2)“e”型 |
(1)1区用设备
(2)“n”型 |
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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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标有“S”的特殊型设备,应按照设备上表明的区域类型选用,并注意安装和使用的特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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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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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允许在1区中使用的“e”型设备仅限于:
a)在正常运行中不产生火花、电弧或危险温度的接线盒和接线箱,包括主体为“d”或“m”型、接线部分为“e”型的电气产品。 b)配置有合适热保护装置(GB3836.4附录D)的“e”型低压异步电动机(启动频繁和环境条件恶劣者除外)。 c)单插头“e”型荧光灯 |
0区:爆炸性气体环境连续出现和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场所。
2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如果出现也是偶尔发生并且仅是短时间存在的场所。
2、根据气体或蒸气的引燃温度选取防爆电气设备型式
防爆电气设备应按其最高表面温度不超过可能出现的任何气体或蒸气的引燃温度选型。
防爆电气设备和环境温度-20℃~+40℃(如果电气设备标志了温度范围,设备只能在这个范围内使用)。
温度组别、表面温度和引燃温度之间的关系。
电气设备的温度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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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设备的最高表面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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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或蒸气的引燃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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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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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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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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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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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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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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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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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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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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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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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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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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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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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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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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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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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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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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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设备的最高表面温度指在爆性气体环境中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最高表面温度,且该温度须低于该危险场所出现的气体或蒸气的引燃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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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或蒸气的引燃温度指在爆炸气体环境中出现的气体或蒸气的引起燃烧的温度,是气体和蒸气本身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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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场所中气体/蒸气分类/分级与允许使用设备类别/关系
场所中气体/蒸气分类/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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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使用设备类别/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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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A(例如:丙烷、戊烷、苯,汽油、乙醇、乙醛、丙酮、甲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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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A、ⅡB或Ⅱ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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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B(例如:乙烯、二甲醚、焦炉煤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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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A、Ⅱ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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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C(例如:氢气、乙炔和二硫化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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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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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标准:
GB3836.1-2000 eqv IEC60079-0:1998《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要求 》
GB3836.2-2000 eqv IEC60079-1:199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爆炸型“d”》
GB3836.3-2000 eqv IEC60079-7:199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3部分:增安型“e”》
GB3836.4-2000 eqv IEC60079-11:199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4部分:本质安全型“i”》
GB3836.13-2000 eqv IEC60079-13:199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3部分: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检修》
GB3836.14-2000 eqv IEC60079-10:199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4部分:危险场所分类》
GB3836.15-2000 eqv IEC60079-14:199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5部分:危险场所电气安装(煤矿除外)》
GB50058-95《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二、防爆原理
三、防爆标志例
3.1 防爆标志为ExdⅡ BT6,防爆电气设备为ⅡB类隔爆型T6组。
3.2 防爆标志为ExdⅡ T3,防爆电气设备为ⅡB类增按型T3组。
3.3 防爆标志为ExdⅡ CT4,防爆电气设备采用二种防爆型式,表示采用主体增安型,内装ⅡC类隔爆型Ex元件。
3.4 防爆标志为ExdⅡ BT5,防爆电气设备采用二种防爆型式,表示采用主体隔爆型,接线腔体为增安型。
3.5 防爆标志为ExpⅡ T4,防爆电气设备为Ⅱ类正压型T4组。